最高法典型案例:持续辱骂致婚前同居者自杀身亡构成虐待罪

王者之魏 闻库 1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家暴典型案例。

在一起虐待案中,施暴者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被法院以虐待罪论处。同时,该案还明确了婚前同居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可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最高法表示,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凌辱、贬损人格、自残威胁等手段,也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案情回溯至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二人先后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牟某家中及陈某家中共同居住,并于2019年1月至2月分别前往广东、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形成了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然而,从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的性经历心生不满,开始多次追问细节并与陈某发生争吵。在此后的近一年时间里,牟某对陈某实施了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甚至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论,给陈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困扰。

精神虐待的恶果逐渐显现。2019年6月13日,陈某在与牟某争吵后发生割腕自残行为;同年8月30日,二人再次争吵后,陈某吞食药物自杀,经医院洗胃等救治后仍被下发病危通知书。但牟某并未因此收敛其虐待行为。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遭到辱骂与争吵。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后服药自杀。虽经全力救治,陈某仍于2020年4月11日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对此案作出了清晰认定。法院指出,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共同生活基础,二人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内容、频次、时长及后果来看,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关于因果关系,法院认为,牟某的持续辱骂是制造并不断强化陈某自杀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在陈某已出现割腕、服药病危等极端情况后,牟某作为风险制造者及负有扶助义务的亲密共同生活者,未采取任何风险消除措施,反而继续实施虐待,最终导致陈某死亡,其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法表示,此案的典型意义尤为突出:其一,明确了与行为人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解决了婚前同居关系中虐待行为的法律定性难题。其二,将持续凌辱、贬损人格等精神摧残手段纳入“虐待”范畴,填补了精神虐待的司法认定空白。其三,清晰界定了精神虐待与被害人自残、自杀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为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最高法表示,该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精神虐待并非家务事,同居关系亦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理念,对遏制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引导健康婚恋观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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