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67 岁的务工人员孙某丙,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历经七载诉讼,经过了多级法院审理。202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确认孙某丙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这场跨越七年的维权之路终得圆满。
事件回溯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晚,67 岁的孙某丙从辽阳某有限公司下班后,骑车回家途经宏伟区新华路南环街路口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丙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查,孙某丙自 2003 年 6 月起便在该公司从事电焊相关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按月领取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曾于 2010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1 年孙某丙年满 60 周岁后,继续留任该公司工作,直至事故发生,期间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事故发生后,孙某丙的子女孙某甲、孙某乙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 年 4 月,该局以孙某丙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该结果,自此踏上漫长的诉讼之路。
七年间,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提审等多个法律程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相关判决,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同年 12 月,市人社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孙某丙为工伤的决定书。
辽阳某有限公司对该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辩称,孙某丙并非进城务工农民,不符合相关特殊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丙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 工伤保险条例 >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精神,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孙某丙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所以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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