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约翰王
莎学家很早就注意到,在莎剧《约翰王》中,对于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大宪章》,剧作家居然“只字未提”。最初的解释是,该剧在莎士比亚历史剧创作中无足轻重,属于“急就章”(hackwork)——剧作家基于同时代“大学才子”乔治·皮尔(George Peele)的旧作进行改编,无暇检索史料,遗漏在所难免。时至二十世纪初,历史学家波拉德(A. F. Pollard)在《英国史》中提出另外一种假说,推断莎士比亚在剧中乃是“刻意”忽视《大宪章》及其政治内涵:身处伊丽莎白女主临朝称制时代,万众景仰,天下归心,此时奢谈旨在限制王权的《大宪章》,明显“不合时宜”。相比而言,牛津大学教授马里奥特(J. A. R. Marriott)在《莎士比亚戏剧中的英国史》中的推论似乎更令人信服:“对于伊丽莎白时代的戏剧家们来说,最有吸引力的题材是教权与王权之争。莎士比亚本人对于《大宪章》基本一无所知……因此,将这一话题搬上戏剧舞台只会使伊丽莎白时代的观众摸不着头脑”——事实上,将《大宪章》作为一笔政治遗产进行挖掘并使之大放异彩,是“斯图亚特王朝议会中那些法律界代表们”的杰作。换言之,所谓《大宪章》捍卫民众权利、奠定英国宪政等一整套说辞,不过如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所言,属于“晚近的发明”。
《大宪章》运动中对垒双方分别是英王约翰和宣誓效忠约翰的贵族封臣。约翰堪称将一手好牌打得稀烂的败家君王——他的父亲是文韬武略的英国“普通法之父”亨利二世,他的母亲是中世纪传奇女性阿基坦的埃莉诺,他的兄长则是十字军东征中威震四方的大英雄“狮心王”理查一世。然而,即位不过短短数年,由于对内刚愎自用和对外软弱无能,约翰将他在欧洲大陆的“祖业”丧失殆尽,最后连“征服者威廉”龙兴之地诺曼底也落入死对头法王之手。这位因出生太晚无地可封而绰号“无土王”(Lackland)的君主,很快便因丧失大片海外领地被讥讽为“失土王”(Lostland);同时更因战事不利时意气用事、擅离职守,再获“软剑王”(Softsword)之雅号。照史家的看法,倘若不是母亲埃莉诺对少子的宠溺和无条件支持,优柔寡断的约翰早已被虎视眈眈的贵族联手废黜。
以收复海外失地为由,约翰开始大肆盘剥勒索——他不仅将靶心瞄向富得流油的教会和以高利贷发家的犹太商人(其财产税征收比例由原先的三十分之一提升至四分之一),而且也不放过跟他处于同一个阵营的豪强贵族。他对追随先王的贵族重臣常怀猜忌之心,动辄扣押贵族子弟以为人质,而后索取巨额赎金。同时,他对贵族妄议朝政极为反感,于是采取高压政策严加惩罚。西敏寺司库诺威奇的杰弗里(Geoffrey of Norwich),因不满国王外交政策大放厥词,结果被囚于“铅箱”之中,活活饿死。编年史家温多弗的罗杰(Roger of Wendover)因秉笔直书此事前后经过,获罪于王,寻以“腹诽”罪名收押于伦敦塔。约翰之淫威暴虐,一至于此。
据史书记载,约翰的取财之道可谓简单粗暴至极:通常他先是派出宫廷亲信四处巡察,搜集权贵不法之罪证,顺带填补各地郡守及主教之肥缺;随后,在接下来大约十年时间内,约翰率国王班底巡视英格兰全境,并亲自负责审理贵族领主之间矛盾纠纷及各类遗产继承案件。凭借王室的提审令状(praecipe quod reddat),国王可以将涉案金额巨大的官司交由新近成立的王座法庭审理,非法所得自然也归王室所有。此外,富孀倘若易嫁,违反婚前财产协议,其家产也将按律充公。面对国王地毯式的搜刮和霸凌,地方豪强侧目而视——并非出于畏惧,而是相机而动。
机会很快来临。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之位空缺,教会内部推选之人与约翰任命之宠臣互不相让,官司打到罗马,号称中世纪历史上最强势的教皇英诺森三世当即作出圣裁:任命教廷枢机主教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为坎特伯雷大主教。一向心气高傲的约翰自觉受辱,拒不承认教皇诏令。教皇随即针对全体英国国民实施报复性的禁教令(Interdict)——禁止英国教会举行包括婚丧嫁娶在内的各种宗教仪式,其后又针对约翰本人开出绝罚令(Excommunication)——开除当事人教籍,这也意味着约翰将自绝于教会组织及其子民。
被组织清除的约翰成为名副其实的孤家寡人,贵族眼见机会成熟——此时不反,更待何时?于是相与合纵,揭竿而起,英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又一场大规模内战,一触即发。然而,让所有人惊掉下巴的是国王的迅速“变脸”:通过教廷派驻在英国的教皇使节(legate)转呈陈情表,约翰决定将英格兰全境国土悉数“奉献”给教皇陛下,同时附赠巨额政治“献金”;不仅如此,约翰还爽快答应由兰顿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这一英国教会最高圣职。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即恳请教皇开恩“撤回绝罚令”。
与早期基督教会史上疑窦重重的《君士坦丁献土》(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文学者瓦拉借助新兴的“语文学”证明该文件系伪作)不同,约翰献土白纸黑字,历历在目。倘若疆场失利导致割地赔款尚情有可原,约翰此举既令人大惑不解,更致使群情激愤。据同时代编年史家西敏寺的马修(Matthew of Westminster)评述:“约翰将王国统治权交给教皇英诺森并宣誓效忠,使得一个最自由的国家变成一个奴隶”,由此,约翰也“已经把自己贬低为一个农奴(serf)”。
相比而言,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在《英国宪政史》中对约翰的评价最为一针见血:他“是一个不受任何誓言约束、良心谴责,又不惧身陷罪恶的人。对其臣民而言,他是一个可恨的暴君。能使一个人名誉扫地的罪行他一应俱全,而国王应尽的一切义务他一概不理。他丢掉了祖宗一半的遗产,而其余的一半也被他荒废殆尽”。
对于约翰的卖国行径,反应最为强烈的是兰顿大主教。兰顿早年负笈巴黎大学攻读神学,留校任教后被任命为巴黎大学学术副校长(Rector Scholarum)。兰顿学识渊博(沿用至今的《圣经》章节划分便是他的首创),为人正直且不惧权势——他在关于《申命记》(Deuteronomy)的布道演讲中曾“抨击贪婪的国王,批判他们的敛财并非生活所迫,而是为了满足一己之欲”(日后《大宪章》中的若干条款皆可视为对这种贪欲的约束)。兰顿在基督教世界声望卓著,连教皇本人对这位昔日巴黎大学校友也极为倚重。面对霸道蛮横且不守信用的国王,英国反叛贵族公推兰顿为“调停者”,道理即在于此。
兰顿将约翰种种悖逆之举视为“专制主义的冲动”,为了制服已处于“失控状态的国王”,他将目光转向王家档案室。经过仔细研读,兰顿发现约翰献土的诏告存在致命漏洞:它违背了国王先祖亨利一世于1100年《加冕宪章》中对贵族及臣民的誓词:国王与子民及疆土密不可分,一旦放弃领土,国王的资格亦不复存在。在1215年初的贵族集会上,兰顿向众人出示了这份“古老的宪章”,其中国王与封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目了然。“如果你们愿意,”兰顿开言,“你们可以凭借这份宪章恢复你们早已失去的权利和地位。”
面对从天而降的先王成法,约翰哑口无言。1215年6月15日,双方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Runnymede)草地举行正式谈判。6月19日,约翰和二十五名贵族代表,在兰顿等人起草的《大宪章》上共同签字。根据会谈纪要,二十五名贵族被提名组成一个常设委员会,与国王一同参政议政,同时负责监督国王履行承诺,兰顿则被一致推举为伦敦塔总管。双方各自休兵,《大宪章》运动暂告一段落。
毫无疑问,兰顿是整个《大宪章》运动的“灵魂人物”(the soul of the movement)。休谟在六卷本《英国史》中论断,如果没有这位大主教,“这个反叛联盟不可能取得多少成就……英国人民仍然应该永远尊重他”。兰顿的历史功绩,从一定意义上说,不仅在于起草和修订《大宪章》条文,而更在于创立一种通过和平对话解决政治争端的新型模式。他本人的确反对国王专断,但同时并不主张封建割据——他认同中央政府统一司法和税收有利于国计民生,但问题是,当中央权力强化之后,如何防范掌握生杀大权的君主胡乱作为?如何避免君主个人一时好恶或心智失衡(如约翰对教皇态度前倨而后恭的突然翻转)而导致的权力滥用?由此出发,兰顿倡导确立一种“实行限制与平衡的制度,这种制度将赋予国王必要的权力,但又能防止暴君和笨蛋滥用职权”——从后世历史进程看,这显然是极为高明的见解和策略。英国历史学者J.R. 利明(J.R. Leeming)在《兰顿传》(Stephen Langton: Hero of Magna Charta,2018)中颂扬他是一力缔造“《大宪章》的英雄人物”,洵非溢美之辞。
值得注意的是,经历史学家考证,作为兰顿与国王博弈过程中的制胜法宝,《加冕宪章》这一《大宪章》“粗略的蓝本”实际并非亨利一世“原创”,而极有可能出自兰顿之手,创制时间大约在1213年至1215年之间——编年史家对《加冕宪章》重出江湖一事的记载亦有前置定语:“据传言”(“ut fama refert”),因为誓词发布距兰顿所处时代已逾百年,当时文本保存不易,其详情已渺不可考,而如此一来,也正好为兰顿提供了根据当下语境自由发挥的空间。存世的《大宪章》原本共六十三条,其中相当一部分旨在纠正约翰个人之胡作非为,针对性极强。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城镇或个人在河上筑桥”——此前约翰为自家狩猎方便,曾下令各地于河梁之上兴建桥梁,费用由所在贵族领主均摊,无疑使得地方财政进一步恶化,导致民怨沸腾。其他如大肆卖官鬻爵、干预司法审判、查抄贵族家产等,在兰顿看来,都是约翰蔑视“共治”传统、自毁长城的滥权行径,倘若不加遏制,必将祸国殃民。
除了上述较为具体的“限权”条款,震古烁今的《大宪章》自然也不乏影响更为深远的璀璨华章。如十六世纪史学家威廉·兰巴德(William Lambarde)认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大宪章》时期的贵族常委会。十七世纪法学家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盛赞第三十八条(“今后任何官员不得仅凭自己一句话,在没有可信证人证明其真实性之情况下,对一个人进行审判”)为流芳百世的“金玉良言”。十九世纪宪政史家斯塔布斯等人更将第三十九条款(“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权利、剥夺公权、流放或以任何方式毁灭,我们也不得前往或派遣人员对付他,除非经其同僚的合法判决或根据国家法律”)视为后世各类公民权利法案之滥觞。简而言之,作为英国史上最伟大的一个奠基性(formative)文件,《大宪章》堪称当之无愧的“英国自由的基石”(keystone of English liberty)。
平心而论,作为十三世纪封建君主与贵族封臣签订的“君子协定”(约翰返回温莎后即撕毁协定),《大宪章》本身未必立意如此高远。据近世学者研究,《大宪章》条文乃两军阵仗之间仓卒拟就,难称完美,如其中所谓“共同自由”“古老的自由”“一般自由”“英格兰的自由”等表述,语焉不详,明显存在歧义。至于《大宪章》开头所涉及的“全体自由人”,其字面意义并非指向全体普通民众,而毋宁说是少数贵族群体。同理,《大宪章》自始至终所捍卫的自由“权利”,其实亦只是贵族自古以来(其先辈追随征服者威廉攻陷英格兰,而后获得裂土分封)专属的“特权”,与平民百姓毫无干系。将其升华为“英格兰自由权与普遍自由的宪章”,甚至宣称“整个英国宪政史就是《大宪章》的一个注脚”(斯塔布斯语),则显系晚近(尤其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发明”——而其始作俑者,当首推爱德华·柯克大法官。
当英王詹姆斯一世当庭质问柯克,身为国王,他是否有权亲自审理案件时,后者出人意料地作出了否定回答。柯克的依据正是《大宪章》:国王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但论及典律法条等专业技能,则远不如普通法官——盖因“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因此,所有案件必须交由司法机构审判裁决,国王无权干涉:“我要说,陛下应当受制于法律;而认可陛下的要求,则是叛国”——此即为后世奉为圭臬的“王在法下”原则。在名著《英国法总论》(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中,柯克对《大宪章》的条文逐条细绎并加以重新阐释,比如将前述第三十九条款与陪审团制度相勾连,否认“国王有任意拘禁臣民并剥夺其财产的权力”,以此来否定斯图亚特王朝君主鼓吹的“君权神授论”。柯克的结论是,《大宪章》并非十三世纪兰顿等人的发明,而是对古已有之的“普通法(common law)的确认”。正如丘吉尔日后在《英语国家史略》中所言:法律并非发明,而是发现——“法律早就存在于国内的习惯之中,关键是需要通过潜心研究去发现它,把见诸史集的判例加以比较,并在法庭上把它应用于具体争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大异其趣,正是导源于此。
柯克的《大宪章》细绎和重释建构了一种激进的革命意识形态话语,赋予英国民众反抗王权专制暴政的天赋权利,由此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内战前后,《大宪章》被议员皮姆(John Pym)等人用作议会抗衡乃至制约王权的利器。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大宪章》又成为英国光荣革命的“宝典”和理论依据。革命后颁行的《权利法案》(1689),其精髓亦直接源自《大宪章》相关条款——易言之,光荣革命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正可谓是《大宪章》四百余年后在英国的“现实版”。
照历史学家霍尔特(J. C. Holt)等人的看法,尽管柯克的《大宪章》阐释日后成为辉格史家倚仗的法律基础,然而柯克真正的衣钵传人却并非温柔敦厚的辉格党人,而是“十七世纪的平等主义者(掘地派)”,十八世纪反政府的威尔克斯(John Wilkes)议员,以及宣称有权推翻英王乔治三世“暴政”的北美殖民地激进派。事实上,自十七世纪初创建首个定居点以来,几乎与母国同步,新版《大宪章》“神话”也开始在殖民地上演。最早的“弗吉尼亚宪章”(Charter of Virginia)草案正是在柯克本人的指导和帮助下才得以完成。不久,在1734年的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中,北美头号律师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当庭呈交《大宪章》《权利请愿书》等历史文件,争取到陪审团审判(而非由总督裁决)这一“古老而神圣的权利”,由此成功捍卫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参见《永不消逝的墨迹:美国曾格案始末》,理查德·克鲁格著,杨靖 殷红伶译,东方出版社,2018年)。独立战争前夕,富兰克林在英国议会答辩,声称殖民地人民在《大宪章》中发现的一项特权是,“未经他们的普遍同意,不得被征税”。1776年1月,潘恩在《常识》一书中提议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对标英国的《大宪章》,创制一份《大陆宪章》(Continental Charter)”。半年后,由精通法律的约翰·亚当斯和托马斯·杰斐逊等革命元勋起草的《独立宣言》问世。《独立宣言》与建国后的《美国宪法》及《权利法案》一道被尊奉为美利坚的立国文献——它们既是对《大宪章》传统的继承(如反抗王权专制),又是新形势下的因地制宜和发扬光大(如通过纵向的联邦制和横向的三权分立制衡专制主义权威)。
崇尚实用主义的美国建国者并不认同辉格史家对宪政、自由等概念的极端美化乃至神化。在他们看来,讴歌古希腊的城邦政体和民主制度,如同礼赞中世纪的田园牧歌一样,不过是一种“怀旧的乌托邦”。照杰斐逊的观点,君主制下的自由,其实质是恩赐、庇护和人身依附;而在共和制下,“人民,天生就是自由主义者”。从这个角度看,相比于《大宪章》的“限权”条款,通过调节生产关系、完善分配机制而催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才是民众自由更为可靠的保障——同时这也是评判一个政府好坏的唯一标准,否则一切“导致国富民穷的政策乃是暴政”。正如休谟在《英国史》中论述的那样,同样自由的宪法,在成熟的社会(如英格兰)或许能真正成为自由的保障,而在不成熟的社会(如苏格兰),或许只会加剧派系斗争,甚至引发社会动荡。近世以来,这样的社会动荡波及既广,为害又深,其经验教训足资借鉴。
放眼人类历史,只要存在阶级社会,君王、权贵以及民众的利益冲突便不可能完全消除。历史学家曾经感慨,对于《大宪章》中列举的贵族利益诉求,倘若换作高明的君主(如亨利八世),本可以毫不费力将矛盾和风险化解于无形——而颟顸无能的约翰却引火烧身,终至一败涂地(莎士比亚在最后一幕交代,国王乃是被人毒杀)。可见,历史不容假设。众所周知,十六、十七世纪是英国王权鼎盛时期,在英明神武的伊丽莎白女王治下,旨在约束王权的《大宪章》不过是“一份无人问津的文件而已”——莎翁在《约翰王》中“无一语及之”,又何足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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