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 " 开门杀 "。此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1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 " 开门杀 " 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11 月 15 日。
因乘车人 " 开门杀 " 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组织 " 四中全会精神在基层 · 上海法院见闻 " 采访团来到上海法院,《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副庭长葛燕峰就办理过一起因乘车人 " 开门杀 " 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该案中,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 实践中,乘车人‘开门杀’导致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存在争议。" 葛燕峰说,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乘车人个人责任;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由乘车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按比例承担。
" 赔偿责任主体不清、赔偿范围不明,容易导致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葛燕峰说,在本案中,辛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葛燕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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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法院法官助理吴志成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 30% 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24 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 4200 元,陈某赔偿周某某 1800 元。
记者注意到,本案判决解决了乘车人 " 开门杀 " 导致事故时,受害人损失在保险公司、驾驶人、乘车人三方中如何承担的具体方式。本案入选了最高法 10 月 30 日发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乘车人 " 开门杀 " 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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