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在“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明确这一法律规则,引发热议,甚至是误读——婚前同居可认定“家庭成员”,那么同居时算不算有夫妻共同财产?同居算不算“事实婚姻”?
在最高检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马某某因长期辱骂、污蔑女友致其自杀,被检察机关以虐待罪批捕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厅厅长侯亚辉表示,该案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新的社会生活样态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网。
与该案案情类似,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牟某虐待案”(即著名的“北大包丽自杀案”)也在列。
最高法、最高检先后明确表态,在处理此类虐待案时,婚前同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以适用“虐待罪”的罪名。
在传统观念里,“家庭”往往与一纸结婚证紧密绑定。然而,社会生活的实践早已悄然改变。越来越多的伴侣选择在婚前进入共同生活状态,他们租房同居、经济相连、情感依赖,甚至已融入彼此的家庭网络。就像在最高检披露的马某某虐待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了结婚的意愿”,其关系状态,已然具备了家庭生活的实质,也有必要纳入“反家暴”的保护范围。
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而刑法中的“虐待罪”的适用,仅仅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落实到恋人层面,这层不存在于纸面的“婚姻”关系,就常常成为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当亲密关系中出现控制、威胁甚至暴力时,一句“你们没领证,不算家庭成员”,可能就轻易地将受害者推向求助无门的境地,也让一些施害者得以逍遥法外。
最高检此次的明确认定,直指“家庭关系”的本质——那些稳定的、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关系,其内在的相互责任与权利保障,应当受到与婚姻同等的法律审视和保护。这标志着在刑事司法领域将同居关系确定为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
将婚前稳定的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既是9年前《反家庭暴力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坚守的司法政策。不过,在目前的舆论环境中,也的确引发了一些误读——既然婚前同居可认定成“家庭成员”,那么,同居双方是不是“事实婚姻”关系,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债务”?
这是一种误读。其实,同一个法律术语在不同法律里有不同的指代和内涵,需要依立法目的做出系统性解释,否则就会出现机械执法。
举个例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那么,公共浴室是不是“公共场所”?《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肯定是包括公共浴室的。显然不能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公共场所”混为一谈。
再举一例,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殴打执行任务的辅警时,会将辅警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适用妨害公务罪。但是,被殴打的辅警不能依这一判决要求公务员的编制。
明白这个法律解释的基本道理,也就不会将婚前同居被认定“家庭成员”,误读为涉及夫妻共有财产、“事实婚姻”了。如此扩张性解释法律,是为了符合立法本意、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者(无论男女),不让稳定的婚前同居关系成为家暴保护的“断档期”。但是,这一认定也仅限于反家暴的范畴,并不适用于婚姻、财产关系中。(作者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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