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11月5日,最高法发布4件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进一步对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
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是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内容。在一起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中,原二审期间公司法已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对此案依法再审裁判,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原审被告人谢某系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系财务总监。2004年9月,谢某、杨某某决定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谢某使用其指使赵某某从某信用社以棚户区改造为名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即归还贷款。2007年2月15日,某房产公司被注销。
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与其所犯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所判刑罚并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谢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判决,将一审判决对谢某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及相应刑罚,其余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本案原审生效判决作出时间在公司法修正及相关立法解释出台之后,故应适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按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立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将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本案涉及的某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范围,2014年3月1日以后,不应对原审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辽宁省高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经济犯罪往往先违反了经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成立以违反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缴纳规定为前提。修正后的公司法原则上将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原二审判决作出时间在公司法修正及相关立法解释出台之后,故应适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按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三原审被告人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没有实缴出资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本案再审改判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保障、引领的重要功能。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