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否定“设局式维权”:诱导生产制造再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王者之魏 闻库 2

先提供专利技术图纸诱导对方生产,再以“侵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这种“设局式”维权终被法律否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专利纠纷案中,最高法终审判决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并非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是通过诉讼干扰、压制竞争对手,主观恶意明显,远超正当维权范畴,构成恶意诉讼。

这场看似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实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诉讼陷阱”。据法院审理查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持有“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其主动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该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明确要求对方按图生产样品,并表示会购买该样品。

中山市某制品厂按要求完成样品生产后,未等来预期的采购合作,反而收到了法院传票。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以该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高额赔偿金,同时还向该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其涉嫌侵权,提示客户停止采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系经专利权人允许实施,不构成未经许可的侵权,遂驳回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亦维持该结论。结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厂及李某随即反诉,指控对方构成恶意诉讼及商业诋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远超正当维权范畴,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其赔偿中山市某制品厂3万元、赔偿李某8.5万元,共计11.5万元。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行为系“合法维权”。

最高法在二审中进一步厘清了恶意诉讼的认定边界。法院指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多重行为凸显主观恶意:其一,在无证据证明对方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对方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再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起诉,取证方式明显不正当;其二,在侵权事实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仍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其三,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自身败诉风险极大时,向对方客户发送警告函,意图破坏对方商业合作。

“其行为并非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是通过诉讼干扰、压制竞争对手,主观恶意明显。”最高法明确表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典型价值在于为市场主体划定了“维权红线”,明确了“审慎行权”的核心准则。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善意、审慎”,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法院认定恶意诉讼亦需“认善有依,定恶有据”,结合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综合判断。

针对该案中“诱导取证”的特殊情形,法院明确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在无证据证明他人侵权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技术方案诱导他人实施所谓“侵权行为”,并据此起诉干扰他人经营的,可认定为恶意诉讼。这一认定为遏制“设局式维权”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 Refresh code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