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救助过程中过失肇事,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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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我们检察机关办案不仅要精准适用法律,更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25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发布会,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玉伟表示。

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关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不起诉案入选。

该起案件发生于2024年5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前往临沂市兰山区参加葬礼。在本村路口,杨某某遇到了同村村民姜某某(时年65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某(时年64岁),也欲前往同一地点参加葬礼。

考虑到姜某某曾患脑血栓,驾车载人存在一定风险,为了安全起见,杨某某主动提出愿意搭载两人一同前往,并返回家中,更换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机动车),随后驾驶该车搭载张某某、姜某某(二人坐在车斗内)一同前往目的地。

当行驶至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干渠路与东孝友村路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杨某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杨某某膝盖、头部受伤;姜某某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多处受伤;张某某多发脑挫伤并脑裂伤及多处骨折,入院抢救后,因伤情严重治疗无望出院,次日于家中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张某某的近亲属、姜某某分别达成和解。

善意救助过程中过失肇事,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第1张图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落实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参与会商案情、帮助梳理证据,基于被害人张某某已火化而无法进行尸检鉴定这一客观情况,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围绕张某某死亡前伤情等级、与本次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固定证据。侦查机关根据会商意见,调取了抢救病历、诊断证明、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鉴定部门出具专业分析意见。最终,依法确认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兰山区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交警、被害人近亲属、村委会人员、村民代表等人参与听证。听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向杨某某释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以及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也对杨某某进行邻里间的友善互助及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行为予以肯定。

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对他人给予友善互助的过程中,其本人具有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死者近亲属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兰山区检察院综合案情,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此外,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电动三轮车违规载货载人、无证驾驶等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兰山区检察院协同交警部门开展了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劝阻、查处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以案释法,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明理念,推动基层社会治理。

本案听证员姜文臣向界面新闻在内的媒体介绍,“杨某某在善意救助的过程中过失肇事,在事后积极补救、取得被害方家属谅解,如果机械执法,对其苛以刑责,会让杨某及社会公众对邻里之间原本常见的互帮互助‘望而却步’。我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给予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促成矛盾化解,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让参与各方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国自古就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文化传统,对于亲友邻里之间善意互助行为引发的轻微犯罪,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友善互助行为体现的社会价值,予以从轻处理,推动司法办案从单纯的‘惩恶’向‘惩恶’与‘扬善’并重演进,引领社会风尚,让冰冷的法律条文承载起道德的温情,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价值。” 陈玉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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