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汤某明,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被处罚470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汤某明通过控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趋同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即“老鼠仓”),累计买入股票76291.99万元。此外,他还通过控制使用他人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股票金额(剔除趋同交易部分后)14010.95万元。
讽刺的是,汤某明的上述行为“累计无违法所得”,即没有赚钱。但因其行为违法,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470万元罚款。其中,汤某明的“老鼠仓”行为,被罚4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汤某明生于1973年10月,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6月11日,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履职。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2月27日,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总经理。在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因职务便利知悉某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交易、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控制使用“邢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保利发展等177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0024.39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57.47%、78.87%。控制使用“罗某英”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55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6168.44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69.62%、77.24%。控制使用“胡某娟”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中信证券等123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18942.08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51.68%、75.60%。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55134.90万元,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77.54%,累计无违法所得。
除了自己利用他人账户直接进行趋同交易外,汤某明还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
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邢某控制使用“邢某芳”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保利发展等75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771.34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1.52%、85.02%,无违法所得。
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谢某控制使用“谢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121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645.17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71.6%、81.55%。控制使用“曹某林”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41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796.51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2%、81.77%。控制使用“金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42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44.07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2.35%、83.47%。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11385.75万元,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81.72%,累计无违法所得。
此外,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邢某”国泰海通账户、“罗某英”国泰海通账户、“胡某娟”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股票金额(剔除趋同交易部分后)共计14010.95万元,无违法所得。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二、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三、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邢某、谢某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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