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石永超获刑十年半,收受财物1914万元

王者之魏 闻库 1

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石永超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石永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追缴石永超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石永超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委副书记、德保县县长、德保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4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永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石永超部分受贿系未遂、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石永超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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