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明确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恶意囤积等违法行为;对实施恶意注销的经营主体,按照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新版《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增加以上条款。
11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大获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天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常江介绍,这是2020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正,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主动对标世界银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及时固化相关改革经验,推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根据营商环境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此次修订围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释放创新活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升为企服务效能、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为落实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总结固化上海在营造清朗有序的营商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构建恶意注销防范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条例》新增多项条款。
例如,《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条:“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条例》增加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侵害企业等经营主体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为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提升为企服务效能,本次修改规定:明确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打造惠企政策统一的查询、申报、兑现门户;科学精准设定可量化的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明确具备数据支撑能力的普惠性政策原则上纳入“免申即享”服务范围,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高效兑付。
为规范专项检查、文件制定和发布等工作,本次修改规定:规范专项检查行为,政府部门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时,应当履行相应批准、备案程序,并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紧急情况下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决定》特别强调,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国际化是上海营商环境建设的鲜明特色和优势,本次修改着眼国家所需和上海所能,立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更好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常江表示,《决定》明确规定“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扩大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开放;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聚焦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支持创新创业,《决定》还规定:明确本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生态,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加快建设成为高水平人才高地;明确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创新创业集聚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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