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与德国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克林拜尔在北京共同主持第四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双方高级别官员出席对话。双方重申这一对话机制是中德就财金领域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开展双边沟通和政策协调的重要平台。双方致力于通过多双边渠道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双方同意加强财金领域合作,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扩大双向市场开放。双方致力于共同完善国际经济治理,支持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公平、开放、透明、包容、公正、可持续、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
双方在对话中达成以下共识:
1.双方承诺将维护国际及多边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支持二十国集团(G20)发挥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作用。双方致力于落实历次G20峰会及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等各项会议共识,将共同推动G20在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推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可持续发展及数字经济等领域加强合作。
2.双方强调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双方支持推进世界贸易组织改革,致力于营造以规则为基础、公平、开放、透明、包容、公正、可持续、非歧视的贸易与投资环境。
3.双方承诺继续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框架下保持密切合作。双方支持建设一个强有力的、以份额为基础、资源充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其在全球金融安全网中发挥核心作用。双方呼吁及时落实第16次份额总检查,认为份额调整应旨在更好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同时保护最贫穷成员国的份额占比不受影响。
4.双方期待2025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股权审议按照利马原则取得成果。双方认可中国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开展贷款合作,在为气候行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全球医疗卫生等领域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世界银行集团及其利益相关方带来福祉。双方认可德国向世界银行提供3.05亿欧元资金,专门用于激励投资全球公共产品的中等收入国家。
5.双方致力于以有效、全面和系统的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国家的债务脆弱性问题,并重申将坚定推进二十国集团《缓债倡议后续债务处理共同框架》的实施,使其更加可预期、及时、有序和协调。双方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私人债权人,加强债务透明度。我们欢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提高债务透明度所作的努力。
6.双方坚定支持国际开发协会(IDA),并期待世界银行集团落实IDA第21期增资各项政策承诺。
7.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投行框架下的协调和全方位合作,共同支持亚投行按照国际标准实现可持续、稳健运营,更好支持成员在亚洲及其他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进一步支持欠发达成员的共同目标,双方已共同向亚投行贴息基金出资,并将探索为亚投行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8.双方同意继续在中德财政部政策研究合作机制下继续合作,围绕提高财政可持续性等议题加强交流。
9.双方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全面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同意在包括FATF在内的多边框架下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AML/CFT)领域合作,通过经验交流与专业咨询相互支持完成FATF第五轮互评估及相关工作,并就双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务保持及时沟通。双方将在适当法律框架基础上,共同推动金融情报领域的合作与信息交换,期待通过定期磋商和工作互访等方式持续探索深化合作的可行路径。
10.双方将继续加强国际发展合作,共同推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实现更加强劲、绿色、健康、包容的全球发展。
11.双方欢迎在夯实绿色金融与可持续金融基础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将继续在“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框架下深化合作,通过分享知识和良好实践,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气候与自然相关风险管理。双方同意共同推动双边及全球层面增强标准互操作性与实践性,避免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助力动员气候行动、自然保护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需的私人部门资金。两国将持续支持可持续金融能力建设,重点聚焦国内及全球转型金融。双方特别支持两国相关机构开发培训内容并开展能力建设倡议,覆盖两国及第三方市场(尤其是新兴市场与发展中经济体)利益相关方。双方同意在两国可持续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之间深化交流合作(包括转型金融),鼓励创新实践以丰富投资渠道,支持转型项目融资。
12.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合作,并愿探讨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可能性,积极推进建立更加完善的交流机制,包括中德双方主管部门可能签署的保险监管合作协议。
13.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欢迎符合条件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支持提升GDR和CDR在各自市场的流动性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德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水平。
14.双方强调资金流动性与可预测性对金融业务的重要性。发行熊猫债对德国在华企业的金融业务具有关键作用。中方欢迎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德国机构在华发行熊猫债。
15.德方欢迎中国在全球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发挥更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发挥作用。双方将保障符合条件的中德银行参与各自大宗商品市场。
16.中方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德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化离岸人民币市场合作。中方欢迎并将继续审核包括德国机构在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债券通“南向通”资质。
17.双方认识到发达的衍生品市场对于促进市场发展、提升市场深度、流动性与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中国和德国企业参与各自衍生品市场。
18.德方欢迎中方近年来在优化外资银行在华监管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双方注意到中资银行在德分支机构关于监管要求方面的关切。中方了解《德国银行法》自2027年起将根据欧盟资本要求指令,对包括中资银行在内的第三国分行采取新监管办法。两国监管机构同意开展技术合作,探索适当的监管措施以回应当前关切,并探索新监管框架下可能的监管要求。
19.值此中欧国际交易所成立10周年之际,双方认识到中欧国际交易所发挥促进中德、中欧金融合作的重要平台作用,共同支持中欧国际交易所拓展业务,包括为上市中证A股指数衍生品提供监管许可,鼓励双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双方法律法规加强现有跨境监管对话和信息交换。
20.双方欢迎并鼓励两国金融科技服务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合作,助力金融科技领域进一步发展与创新。
21.双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到对方市场投资展业。双方支持加强在证券、期货及衍生品领域的交流合作,鼓励加强中德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和自律监管机构在多双边框架下的交流合作,为共同应对国际经济金融挑战创造良好条件。双方注意到两国行业协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2.双方认识到保险机构的参与对于提升两国金融市场包容性、增强经济韧性及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具有重要价值。双方承诺以及时、高效的方式处理相关牌照申请,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质审批。双方欢迎相关企业进入对方市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开展业务。
23.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德国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在华拓展业务,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24.双方欢迎两国金融机构在贸易、投资、中小企业融资、航运金融等领域加强合作。
25.双方同意推动中德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合作,探索建立跨境担保品管理机制,为人民币债券在跨境交易中用作担保品提供便利。
26.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中德资本市场投资者双向跨境投资。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中国和德国金融机构参与各自债券市场。
27.双方支持中德金融机构就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互认加强交流。双方鼓励开展创新性市场实践,包括参照《欧盟绿色债券标准》(EUBGS)和中国金融行业标准《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共同提升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水平。双方鼓励中德保险企业等金融机构就气候风险开展联合研究及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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