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开山修路被判非法采矿案申请再审,法院听证后决定不予再审

mysmile 闻库 1

华阴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至7月,周更亚在华阴竹峪村修路过程中,将采出的花岗岩以不同方式向外出售或抵扣柴油款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周更亚违法开采花岗岩石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8830.1立方米,价值44万余元。

在修建山路过程中,因将炸落的石头售卖,陕西华阴农民周更亚被判非法采矿罪,获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周更亚认为自己无罪申请再审。

2025年6月11日,华阴法院就该案举行审查听证,听取了周更亚和其代理律师的意见。6月17日,澎湃新闻刊发《开山修路时将石头售卖被判非法采矿罪,事主获刑九个月申请再审》一文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11月21日,周更亚收到华阴法院就上述听证作出的通知书,结论为“不予再审”。华阴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针对华阴法院的这一通知,周更亚的申诉代理律师邵克予以反驳,他还指出,华阴法院作出的这份通知书不仅屡次将其名字误写为“邵可”,而且关于决定不予再审所依据的法条也引用错了。周更亚表示,接下来,他会向渭南中院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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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法院决定不予再审。该通知书不仅将律师名字写错,决定不予再审所引用的法条也是错误的。

是否擅自变更设计?

华阴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至7月,周更亚在华阴竹峪村修路过程中,将采出的花岗岩以不同方式向外出售或抵扣柴油款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周更亚违法开采花岗岩石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8830.1立方米,价值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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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匣上村的旧路。

华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更亚在修筑通村路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开采出的花岗岩石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时,周更亚羁押时间已近9个月,他并没有上诉。获释后,他收集了一些修路开销票据等证据,开始申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易文杰为周更亚代理申请再审事项。

2025年6月11日,华阴法院就该案举行审查听证,听取了周更亚和其代理律师的意见。11月20日,该院作出书面通知,将听证结果告知周更亚。

通知书称,华阴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更亚的确办理了修建通村路的手续,但其在修建通村路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将原设计的隧道通道变更为破山开路,造成山体大面积破坏超出合理施工范围;后又在未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擅自将爆破后的花岗岩石销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故原审被告人周更亚关于其“没有通过销售矿石非法牟利的主观意愿”的辩解,不能成立。

对此,律师邵克认为,在案证据中,没有证据显示周更亚属“擅自”变更设计,该事项也不在原审庭审的调查范围,且原审判决已认定“本案中经过批准的修路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华阴法院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径行认定周更亚擅自变更设计,但并未列明相关证据,更未开庭审理,直接剥夺了周更亚的质证权、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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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更亚所修道路是经当地政府批准的。

此外,在案的一份华阴市安监局、华阴市公安局、罗敷镇政府的三方发出的关于爆破安全问题的协调解决意见通知可以证明,周更亚变更施工方案、爆破设施,始终在政府部门的许可、监督管理之下,不存在“擅自变更设计”的问题。

有无非法牟利的主观意图?

原审被告人周更亚及其辩护人邵可(应为邵克)、易文杰提出原审被告人周更亚修建通村路过程中,因项目需要实施爆破、清理石块,将石块销售用于公益项目建设本身,原审被告人周更亚主观上不具有通过销售矿石非法牟利的目的意见。

华阴法院审查后认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修建通村路300米(面积1000平方米)的项目预算为2600立方米36万元,其中自筹10万元、国家补助 26万元。周更亚提出其为减少开支,变更设计方案,将原先的隧道通道变更为破石开路。而根据周更亚主张的花费,其变更方案施工所产生的项目开支,远超项目预算开支,与其本人辩解变更方案系为减少开支的说法明显不符;且施工的行为造成山体大面积破坏,其出售抵债的花岗石6016.09 立方米共278088.50元,运出存放的花岗石达2961.10立方米共148055元,远超项目工程预算。故原审被告人周更亚及其辩护人邵可(应为邵克)、易文杰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述结论,邵克指出,华阴法院通知书中的上述部分存在事实性错误。在案证据显示,该项目工程由华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扶持,共涉及财政资金36万元,超出部分自筹。”而非通知书所称“项目预算为2600立方米36万元,其中自筹10万元、国家补助26万元。“邵克表示,36万元只是华阴市扶贫办的拨付资金,而非整体的项目预算开支,否则就不会有“超出部分自筹”这一说法。通知书将财政拨付资金等同于项目预算开支,是完全错误的。

邵克表示:“通知书将周更亚出售抵债、运出存放的花岗石价值与36万元的财政资金进行对比,是毫无意义的。真正需要对比的是,爆破山石、清理、转运的成本与销售矿石的价值。本案中,爆破山石、清理、转运的成本远高于销售矿石的价值,周更亚不可能超出工程需要过多爆破山石。”

事实上有无牟利?

华阴法院通知书称,辩护人邵可(应为邵克)、易文杰提出原审法院以国土资源部的两份复函属适用法律错误,该两份复函针对行为人假借工程项目建设的名义,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周更亚因施工工程需要爆破山石,并非为了营利目的开采山石,事后销售矿石是为了将款项用于项目本身的意见。

经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旨在规范工程施工中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平衡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并非仅针对假借工程建设盗取国家资源。

因此,华阴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更亚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山体大面积毁损,不利于环境保护,且不符合秦岭保护方案;在未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对爆破后的花岗岩石进行出售,且其本人出售岩石并未用于修建项目、亦未用于公益事业,违反了法律、政策规定。故辩护人邵可(应为邵克)、易文杰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华阴法院上述观点,邵克指出,周更亚在讯问笔录中提到,其之所以将部分石头卖掉、折抵柴油价款,是因为“这是修通村路的项目,资金特别紧张,我要给工人付工资,机械还要加油,还要给民爆公司付爆破费用,所以我就把石头卖了”。根据周更亚提供的部分修路费用相关票据以及竹峪村与爆破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爆破作业记录表等证据,周更亚在修路上投入的人工工资、机械租赁、爆破、石头运费等成本已近150万元,可侧面证实周更亚辩解的真实性。《通知书》认为周更亚“出售岩石并未用于修建项目、亦未用于公益事业”,没有证据支持。

法条引用错误

通知书显示,华阴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原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再审。”

邵克指出,此处法院应当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而非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则是再审的一些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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