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全面解析与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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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全面解析与实施指南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设立的关键规范,旨在保护并改善生活与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该标准明确了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标准级别划分、污染物种类、时间平均值及浓度限制、监测手段、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则以及执行与监督机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国空气污染现状于1982年首次发布,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1963年提出的四级大气质量判断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进行首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完成第三次修订。2018年8月13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审议并通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为两类:一类区涵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包括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主要监测对象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铅等物质的浓度水平。

简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标准中所有污染物浓度均以质量浓度表示。该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需求进行适时调整。制定单位包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时间平均值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则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估与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文件或其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标准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并改善生活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规定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时间平均值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则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针对本标准未涵盖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浓度均以质量浓度表示。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修订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合并入二类区;

——新增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政策

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表示,新标准发布后,环境保护部立即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新标准实施的“三步走”目标,并部署了第一阶段监测的范围、内容与要求。全面优化了新标准监测网络,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对城市与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进行了规划。会同财政部下拨专项资金5.19亿元,支持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提升新增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建立并完善了新标准监测技术体系,开展了新《空气质量评价办法》及新增指标监测方法、技术规范与质量控制规范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标准制定

根据《<极a href="/damochuangyi/1527600399186387626.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取代GB3095-82。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与章节进行了调整:

-标准名称;

-3.1-3.14(新增14种术语定义);

-4.1-4.2(调整分区与分级内容);

-5.(补充并调整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与浓度限值);

-7.(增加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调整限值

2011年12月30日,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新增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会议认为,现行标准在加强空气污染防治和保护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已从煤烟型转向复合型,区域性大气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加剧,灰霾天气频发,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且发布评价结果与公众主观感受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调整内容

会议讨论后,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草案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是调整污染物项目及限值,新增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三是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从50%-75%提高至75%—90%;

四是更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五是明确标准实施时间,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实施。

添加监测

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

为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符合实际状况和公众感受,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会议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大气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持续下降。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形势严峻。要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强措施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一要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在重点区域推广清洁能源。对城区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优化工业布局。二要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在重点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禁止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环保产业。三要深化污染减排。推进电力行业和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四要突出机动车污染防治。提高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五要加强协同防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

质量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 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极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实施计划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规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国实施。环保部提出新标准分期实施: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 年 1 月 1 日,全国实施新标准。按照环保部要求,北京市作为第一批实施城市,已做好准备工作,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按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并向公众提供空气质量信息服务。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4.4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具体方案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名词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化合物化物。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极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新老标准对比

新标准与老标准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增了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污染物控制标准;二是收紧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等污染物的限值要求。相应的,对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转要求也提高了。

参考资料 >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5-07-1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标准号: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5-07-12

标签: 空气质量评价点解释 空气质量解释 空气质量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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