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企产权再审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引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王者之魏 闻库 1

最高法要求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入罪条件,为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作出审判指引。

11月5日,最高法发布4件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进一步对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

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是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内容。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中,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均由合同纠纷引发,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存在侵占、挪用等犯罪事实。

“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有利于体现刑法最后的保障作用,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案情显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6日,某市西区发改局召开某商场转让招标会。某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并于同月29日与某商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叶某某分数次向西区发改局交纳了转让费120.01万元,剩余款项至案发一直未交。2008年6月20日,叶某某与某商场租户胡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金共计30万元,并约定当日先付给叶某某6万元,剩余24万元在叶某某获得某商场正式授权或取得某商场产权后一次性支付。后叶某某伪造了一张“西区发改局已收到叶某某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二人遂将剩余租金24万元支付给叶某某。

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叶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叶某某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四川省高院再审认为,叶某某与某商场基于意思自治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转让费,之后双方在履行转让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获得租户信任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四川省高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

“办理涉企产权刑事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最高法表示,叶某某虽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租金的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再审改判对于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入罪条件,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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