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解析

mysmile 闻库 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解析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为强化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自2007年9月1日正式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对以下环境监测行为的管理:

(一)

环境质量监测

(二)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四)

为环境评估与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的其他监测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测属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能。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须依循数据精准、代表性高、方法规范、传输高效的原则,构建现代化环境监测体系,为环境质量评估、污染动态追踪及突发事件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并执行环境监测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

设立直属监测机构,按标准组织推进监测能力建设;

(三)

建立质量审核与检查机制;

(四)

组织编写和发布环境监测报告与信息;

(五)

构建并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完善运行制度;

(六)

推动监测科研、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适时设置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主要承担以下技术支持工作:

(一)

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监测及应急监测;

(二)

运维监测网络,管理数据,开展环境调查与评价,编制监测报告;

(三)

组织监测人员技术培训;

(四)

开展科研与规范研究,参与国际合作;

(五)

承接其他委托环境监测技术支持任务。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订国家统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保部门可对未涵盖项目制定地方规范,并报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区域环境事故及质量状况信息。

有关部门监测结果存在分歧时,由同级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未经合法发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涉密环境监测数据与成果须按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第八条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代表性建设并委托运行国家、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条\

环境监测网由各要素点位(断面)构成。\

\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设改与运行须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

主要\水系\及区域点位(断面)属国家监测网。\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分国家、省、市、县四级。\

\

上级机构须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能力,逐步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

\环境监测\专业人员须经培训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审核和检查本区域监测质量。\

\

监测机构应按技术规范操作,建立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建立监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收集与分析,并按期向上级报送。\

\

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工作须使用统一标识。\

\

监测人员、站点、车辆及报告均应附标识,样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禁止损毁或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将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人员、\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行为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一)\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二)\

拒报或延迟报送数据;\

(三)\

伪造、篡改数据;\

(四)\

擅自公开监测信息。\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阻挠监测或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二十条\

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移送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自测。\

\

符合能力要求且经监测机构审核的,其数据可作为排污种类与数量核定依据。\

\

无\环境监测\能力者应委托环保部门所属或经省级认定的机构监测,费用自理。\

\

经省级认定的监测机构指非环保系统内、通过能力认证的机构,可自愿申请认定。\

\

认定机构须接受属地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辐射环境监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解读\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39号令,下称《办法》),9月1日实施。\

\

一、深刻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

《办法》出台完善了环保法规体系,填补监测立法空白,为监测工作提供明确依据。\

\

1.是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

\

实现“并重、同步、综合”需\环境监测\主动转型,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强化预防与技术作用。\

\

2.是支撑节能减排的关键条件。\

\

监测体系是减排三大支撑之一。准确数据是减排指标与考核的基础。国家环保总局强调需构建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的预警体系。\

\

\环境监测\体系核心是解决体制与机制问题。《办法》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框架。\

\

3.是完善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

监测立法长期滞后,法规分散交叉。《办法》出台提升监测管理权威与规范。\

\

4.是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现实需要。\

\

虽法规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但监测管理尚未统一。《办法》定位与信息发布规定有助于理顺关系。\

\

5.是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基础。\

\

自2002年研究立法,本着务实原则先出台部门规章,《办法》为条例制定奠定基础。\

\

二、认真领会《办法》的内涵\

\

需把握6个要点:\

\

1.明确\环境监测\法律地位。\

\

一是拓展监测内涵,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应急监测等政府行为;二是规定监测数据作为管理依据;三是强调监测活动与设施受法律保护。\

\

2.构建统一监管格局。\

\

一是统一技术标准与规范;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建立数据库与共享机制;三是统一标识系统。\

\

3.实施管理与技术分离。\

\

界定环保部门管理职责与监测机构\技术支持\角色,推动政事分开。国家可设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

4.加强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

\

监测网由点位(断面)组成,按事权划分投入管理。国家网宏观反映质量趋势,地方网体现地域特征。\

\

5.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

\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数据从采集到分析全程可控可溯。\

\

6.明确企业监测责任。\

\

排污单位须开展自测,数据经审核可作依据。无能力者须委托认定机构监测。整合社会力量构建“大监测”体系。\

\

三、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执行\

\

各级环保与监测机构须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规定。\

\

1.加强学习,理清认识。\

\

2.研订配套细则,逐项落实。\

\

3.聚焦减排,争取支持,加强能力建设。\

\

4.多形式宣传企业,严格监管违规行为。\

\

参考资料 >

标签: 环境监测重点内容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环境监测实施细则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 Refresh code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