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全文解读与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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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全文解读与政策指南

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旨在推动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寄递安全体系,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快递市场的规范化监管。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由国务院于2018年3月2日正式颁布,自同年5月1日起实施。

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已于2018年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总理  李克强2018年3月2日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寄递安全,保障用户权益,加强行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经营、使用快递服务及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优化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引导企业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与安全保障,为用户提供高效、准确、安全的快递服务。

政府行为需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与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可能引发市场垄断或地区封锁的政策。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物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依法执行公务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检查他人快件,禁止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内快递业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按职责配合管理。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与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条 快递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提升快递服务质量

第八条 国家推动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与评价制度,实施联合惩戒,提升行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推广包装回收与再利用,促进绿色快递发展。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快递业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需将快递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基础设施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在农村与偏远地区拓展服务网络,优化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鼓励应用自动化分拣、智能终端、电子运单等先进技术,提升行业智能化水平。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应保障快递车辆通行与临时停靠权益,规范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应为快递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共享末端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推动快递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协同发展,促进与电子商务融合,加强跨行业标准对接与枢纽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发展跨境快递业务,建设进出口快件处理中心,优化海关协作与通关效率。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须依法取得许可,邮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核定经营范围并公开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末端网点需在20日内备案,免办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多家企业使用统一商标、字号或运单经营时,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行统一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加强职业培训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提示用户阅读服务条款、禁寄规定及保价规则,对贵重物品可要求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须如实提供寄收件人信息及物品详情,企业应查验身份信息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提供持续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规范操作避免快件损毁,遵守食品、药品等特殊物品运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快件应投递至约定地址或指定代收人,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无法投递的快件应退回或按寄件人要求处理,进出境快件需办理海关手续;无法退回的快件按类型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或损毁时,保价快件按约定赔偿,未保价快件依民法规定赔偿;鼓励企业投保快件损失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需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提供查询与投诉服务,7日内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停止经营需提前公告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未投递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递行为需遵守禁寄、限寄物品规定,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验视内件并标识,长期批量服务需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检查,委托不免除安全责任;需使用合规设备并加强人员审查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发现禁寄物品应拒收或停止处理,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运单及数据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数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需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许可取得、安全制度及用户权益保护情况。

第三十七条 推行随机抽查制度,公开抽查结果,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检查措施,企业应配合国家安全与公安机关执法。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需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处理举报并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无证经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处罚;未备案末端网点或未妥善停止经营的可处以罚款乃至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未统一管理服务的企业可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非法操作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企业非法扣留快件的可处罚款乃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规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信息管理违规、泄露用户信息的可处罚款乃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企业将吊销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依法处分。

第四十七条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解读一

《条例》聚焦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出多项保障措施:末端网点备案免执照、地方政府统筹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车辆通行权、鼓励末端共享服务、推动跨行业协同与跨境快递发展等。

安全方面明确禁寄物品管理、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制度,要求企业使用合规设备并加强人员管理。

服务规则细化收寄与投递要求,规范无法投递快件处理与赔偿机制,强化用户信息保护与法律责任。

解读二

制定目的

为落实“良法促进发展”理念,应对快递业高速发展中的问题:末端网点成本高、车辆通行难、安全风险突出、服务争议多等,通过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立法思路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以促发展为重点,设“发展保障”专章;严守安全底线;规范服务规则,保护用户权益。

制度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末端网点免执照;地方政府规划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车辆通行;鼓励共享末端设施;推动产业融合与标准对接;支持跨境快递与便捷通关。

安全规定

严格禁寄物品管理,落实实名收寄与验视制度,明确安全检查责任与设备要求,加强人员背景审查。

权益规定

统一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细化收寄与投递规则,完善赔偿机制,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与法律责任。

答记者问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

问:为何制定《条例》?

答:解决快递业发展中的困难与安全问题,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服务规则,为行业提供法制保障。

问:立法思路是什么?

答:促进发展、守住安全底线、规范服务与保护权益相结合。

问:有哪些促发展措施?

答:优化营商环境、末端网点免照、用地保障、车辆通行权、末端便利、产业协同与跨境快递支持等。

问:如何保障安全?

答:严格禁寄物品管理、实名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检查及人员管理。

问:如何保护用户权益?

答:明确企业管理责任、细化服务规则、完善赔偿机制、强化信息保护与法律责任。

条例修改

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决定删除《快递暂行条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表述,调整快件处理条款。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中国政府网.2025-07-22

铺就快递“平安路”——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人就《快递暂行条例》答记者问.国务院.2018-03-29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国政府网.2019-03-18

标签: 政策指导意见 政策指导原则 政策指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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