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机关增强对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审计监督,能够有效推动该系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更好地担当重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核心渠道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并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在各级政府的统筹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基本介绍
审计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监督的联合通告
审计署、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供销合作社:
为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监督的批复》(国函[1997]14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国家审计机关强化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审计监督,有助于促进该系统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在重要农产品和农资经营中的主导作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并保护农民利益。
二、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范围包括: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国家委托专营商品的经营活动;管理和使用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国拨特种储备资金、财政补贴、救灾的专项财政资金、国家拨
入的其他专项资金和国有银行政策性专项贷款,以及与之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等。供销合作社的其他经营活动由供销合作社进行内部审计。
三、供销合作社系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通过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提升经济效益。
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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