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政策落地细则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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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政策落地细则全文解读

《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旨在系统推进纯电动出租车在全市范围的规模化应用。

基本概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推动出租车行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下称《政策措施》)相关条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能源出租车的指标配置、运营管理及财政补贴等环节。

所指新能源出租车为纯电动出租车,按授权经营模式划分为蓝色与绿色两种类型。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督促出租车企业依规运营。

市客运交通管理局承担具体受理与执行工作。

第四条 新能源出租车的推广将综合考量市场需求与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实现有序投放。

第二章 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管理

第五条 根据红色燃油出租车企业2011–2013年度服务质量考评平均分,按60–70分、70–75分、75–80分、80–85分、85–90分及90分以上六档,分别以企业2014年度考核车辆数的10%至15%比例配比纯电动出租车指标。

第六条 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时,按以下规则给予置换与指标奖励:

(一)经营期2015年到期并更新的,按1∶1置换,另奖励10%指标;

(二)提前1–4年更新的,按1∶1置换,并分别奖励15%–30%指标;

(三)公交资源置换的绿色出租车指标若尚未投放,选用纯电动车型的按1∶1置换,奖励10%指标;

(四)2015年一次性更新规模达300–499辆、500–999辆、1000–1499辆及1500辆以上的,再奖励5%–15%指标。

绿色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后在经营权重新招标时可获得加分。

第七条 所有配比与奖励的纯电动指标免收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经营年限设为5年,自批准运营之日起计。

第九条 企业可在经营期满前6个月申请延期,符合第十条条件的可延长5年,仅限一次。

第十条 申请经营期延长需同时满足:五年内量化考评均合格、经营车辆数不低于2014年基础水平、未违规转让或抵押指标。

第十一条 奖励指标延期须满足:历年考评合格、原更新车辆到期后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未发生指标违规使用行为。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首期经营届满前30日内批复延期。

第十三条 经营期内所有纯电动指标禁止转让、抵押或用于投融资。

第三章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管理与补贴

第十四条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区域、年限与管理要求与原燃油车一致。红色车更新为蓝色纯电动出租车可在全市运营;绿色车更新后限原经营区域。

配比与奖励指标均为蓝色车,全市通行。租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驾驶员月租金定额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同产权更新的纯电动出租车(续航R≥250KM)享受国家补贴外,另可获:购置补贴6万元/辆、使用补贴2万元/辆、推广补贴5.58万元/辆(随车价浮动调整)。

第十七条 配比与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续航R≥250KM)另享受:购置补贴6万元/辆、使用补贴2万元/辆。

第四章 纯电动出租车投放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指标新增或更新:

(一)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效的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营运牌照受托经营期不少于1年。

更新申请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提交,新增配比申请截止于2015年3月31日。

第十九条 纯电动出租车投放需综合考虑市场供需与充电设施建设进度。充电桩不足时,企业可申请燃油车经营期延长不超过3个月。

自建或合作建设充电桩的企业优先获得指标投放。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书及承诺书,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的,下属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一条 纯电动出租车新增、更新及营运的申请材料、程序与时限参照燃油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营运期内如车辆损毁报废,必须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经营期不超过原许可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同产权”指更新后纯电动车的营运属性与原燃油车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指标数出现小数点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首轮纯电动出租车经营期限届满。

参考资料 >

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深圳政府在线.2015-04-17

标签: 深圳新能源政策解读 深圳新能源新政 深圳新能源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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