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全面解读

mysmile 闻库 2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全面解读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山东省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行、保护以及电能使用与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产权人负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电力设施与电能依法受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使用或者破坏电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执法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保护。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价格等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依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保护意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与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交易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

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保护范围按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电力交易设施涵盖交易场所及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定。

直流输电与特高压线路保护区宽度及安全距离依专业技术规范确定。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为管道(沟)两侧各1.5米内的区域。

第二节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须在易受损坏区域设置以下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与输送管路保护区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范围与规定;

(二)在地下、水底电缆保护区设置永久标志,并书面报送住建、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备案;

(三)在跨越公路、航道等处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安全距离;

(四)在人员密集、交通频繁区域设置安全警示;

(五)在电力杆塔及变压器平台设置明显安全标识。

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各类电力标志。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及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在设施周边修建建(构)筑物或堆放危险物品;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使用;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及水工设施;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挖掘、取土、种植或修建设施;

(六)在发电水库、专用码头禁入区域游泳、划船或捕捞养殖;

(七)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破坏杆塔、变压器,盗割导线、拉线;

(二)利用杆塔、拉线悬挂物品、拴系牲畜或攀附农作物;

(三)向导线抛掷物体;

(四)在架空线路两侧300米内放风筝或其他漂浮物;

(五)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或堆放物品;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架设线路、安装设备;

(七)擅自进入电缆沟或敷设管线;

(八)在杆塔内或杆塔与拉线间修筑道路;

(九)破坏、堵塞接地极检测井及相关设施;

(十)其他危害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在电力线路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架空保护区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构)筑物,种植高危植物,堆放物品,垂钓或燃放烟花爆竹等;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堆放垃圾、危险品,倾倒化学物品,修建设施或种植树木;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挖砂、钻探、打桩、捕捞或养殖;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采石、取土、挖掘,倾倒化学物品,堆放垃圾矿渣,修建建(构)筑物等。

第十五条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及接地极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从事以下活动,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作业;

(二)在电力设施周边50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运输机械及装载物与导线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通过保护区。

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时,产权人可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及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加强巡查保护,对危害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单位出售须出具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个人出售须出示身份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查验证明、建立台账并保存不少于两年,发现嫌疑应立即报公安机关。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集约利用资源,按规划安排电力设施用地、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不得批准妨碍安全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绿化等与电力设施相遇时,双方应协商达成迁移、防护及补偿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或砍伐树木时,建设单位应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并依法补偿。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保护区内可能危及安全的植物,可通知权利人修剪或砍伐,不及时处理的可依法处理并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架空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通道时,应按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导致树木倾倒危及线路安全时,产权人可先行修剪或砍伐,并通知权利人及林业、园林部门。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线路不得跨越易燃易爆仓库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应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被跨房屋不得增加高度,周边物体须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力设施巡视、维护与抢修。产权人应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否则依法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优化资源配置,推行需求侧管理,促进科学、安全、节约用电。

供电企业应加大投入,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降低损耗,优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利益用电。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遵守方案,维护秩序。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断电时,供电企业须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按国家标准供电,公示办理程序、规范、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合理设点便于用户。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须经检定合格。用户发现故障、损坏或丢失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处理。

禁止损毁、改装或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下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设施或他人电力设施上接线;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

(三)伪造或开启封印;

(四)改变接线使计量不准;

(五)擅自变更互感器参数;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七)使用非法充值卡;

(八)其他窃电手段。

禁止教唆、胁迫、协助窃电或传授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窃电装置。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窃电时间计算;

(二)按计量装置标定容量乘以窃电时间,经互感器窃电的乘以倍率。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按180日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日数计。每日窃电时间:居民6小时,其他12小时。

用电信息采集数据可作为计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可制止并取证,报电力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供电系统正常时须连续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的应事先通知用户,双方采取安全措施。

用户有异议可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或限电应事先通知或公告:

(一)计划检修提前7日通知;

(二)临时检修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三)系统故障按有序用电方案限电。

原因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八条对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一)用户设备影响供电质量或安全;

(二)擅自转供电;

(三)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的情形。

用户消除影响并具备安全条件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九条用户窃电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用户停止窃电并承担责任或提供担保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条逾期未交电费,经催交超30日仍不缴纳的,居民用户至少提前7日通知后可中止供电;非居民用户提前3日通知,中止前1小时再通知。

用户缴清电费及违约金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供或中止供电;

(二)不执行电价,擅自收费或变更标准;

(三)不按序位限电;

(四)增设条件或变相增加负担;

(五)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破坏现场调查;

(二)进入供用电现场检查;

(三)查阅、调取、复制资料;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五)录音、录像、拍照、检测取证;

(六)登记保存涉嫌窃电工具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职,保密商业秘密,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四十五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窃电及非法交易器材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健全制度,建立专业队伍,履行保护义务。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危害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5万元罚款。

破坏或擅自移动标志的,处500–5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第十二至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或改正,拒不执行的个人处1000–5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1万元罚款。可拆除、清理或砍伐相关物。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作业危及电力设施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不安装合格计量装置或毁损、擅自移动的,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窃电的,责令停止行为,没收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胁迫、协助窃电或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警告,责令返还费用,处1–5倍罚款。

第五十六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程序实施许可;

(二)未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三)泄露商业秘密或举报人情况;

(四)侵占收缴财物;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六)利用职权侵害权益;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7月27日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类别)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是保障电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原《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自1995年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和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求,主要表现在:电力设施范畴拓展、执法主体变化、建设保护矛盾增多、电能保护需求突显等方面,亟需制定新条例予以规范。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8年初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2009年列入立法计划,原省经贸委牵头起草,经多方征求意见、省内外调研、部门会签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最终形成提请审议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立法原则:注重科学性、一致性与创新性、可操作性。

(二)管理体制:明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为监督主体,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底电缆保护,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

(三)相遇关系处理:规定政府规划统筹、建设协商机制、跨越补偿原则及树木处理方式。

(四)电能保护:规范供需双方权利义务、窃电认定与处理、中止供电情形及程序。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说明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常委会审议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完善,形成表决稿。主要修改包括:增加表彰奖励规定,删减部分条款,优化文字表述等。

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调研和咨询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主要调整包括:完善立法原则、精简行政许可、单列相遇关系处理、平衡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细化窃电计算、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等。

报道

2011年2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要求加强《条例》宣传普及,确保电力稳定供应。

《条例》的实施为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对预防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电网安全、保障用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电网规模扩大和环境复杂化,电力设施保护面临新挑战。原条例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新《条例》理念更科学、主体更明确、范围更广、操作更强,将有效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法律图书馆.2016-06-03

关于《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山东人大.2017-03-31

关于《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山东人大.2017-03-31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山东人大.2017-04-01

标签: 山东电力政策 山东省能源集团 山东省能源政策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 Refresh code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