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全面解析与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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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全面解析与实施指南

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地震局承担统筹与协调地震应急处置的核心职责,对地震灾害现场市政府各工作组行动进行统一协调。

前 言

本预案系统规范了我市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与处置流程,明确了应急指挥体系及各部门职能,建立起涵盖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保障措施的全链条机制。内容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与演练、附则及附录九大部分。各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及相关单位须严格依照本预案开展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旨在提升地震灾害快速响应能力,保障应急工作高效、协同、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县政府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市级部门及相关单位依职责密切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与行动联动,共同推进地震应急处置。

地震应急坚持依靠群众并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的骨干与突击作用,依托科学决策与先进技术提升应急管理效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政府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统一领导全市地震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其职责详见《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2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其办公室设于市政府救灾办。职责参见《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1.3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协调应急救灾。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包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重庆警备区负责人、市政府应急办(救灾办)主任及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单位涵盖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及武警重庆市总队、市消防局等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研判地震灾害趋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市级部门、区县及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救援;调动驻渝部队及武警力量参与抢险;领导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落实市政府应急委交办任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抗震救灾办公室)于市地震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及震后应急处置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来自各成员单位。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跟踪、灾情信息、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小组,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方案拟定、协调调度、宣传指导及文件归档等事务。

2.1.4区县级指挥部职责

各区县设立相应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制定重点区域与单位的应急救灾方案。

2.1.5市地震局职责

市地震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灾情汇总上报、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组织地震紧急救援行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地震监测台站负责监测数据检测、传输与分析,群测点宏观异常观测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台网中心对全市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与研判,实施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报市政府应急委及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通知相关区县部署防震工作。

基于危险区划分,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短期预测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指导防震准备。

短期预报后,市地震局加强跟踪,提出临震预测,经批准后发布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县须加强监测、发布避震通知、组织疏散、防护生命线工程、检查救灾准备及维护社会稳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监测台站负责数据检测与报送,市地震局台网中心实现数据管理、灾情速报,并与市应急平台联动。公众可通过12345统一接警电话及110、119、120、122等应急资源报告灾情。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灾害紧急程度、危害范围及资源调动需求,地震预警分为四级:一般(4.5–4.9级,蓝色)、较重(5.0–5.4级,黄色)、严重(5.5–5.9级,橙色)、特别严重(6级以上,红色)。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的预测;短期预报指3个月内时间、地点、震级预测;临震预报指10日内预测。

地震重点危险区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发布。地震预报由市地震局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开。已发布短期预报地区若出现临震异常,区县政府可紧急发布48小时内临震预报,并同步上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处置并请求国务院支援。

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处置,请求中国地震局支援。

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应急委支持下,由受灾区县政府领导处置,市地震局协调(负责人为局长)。

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由区县政府处置,市地震局协调(负责人为副局长)。

4.1.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权限

Ⅲ、Ⅳ级响应由区县应急管理机构决定;Ⅰ、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应急委决定。

(1)Ⅰ级响应

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研判灾情,确定处置规模,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决定求援并通报驻渝部队;宣布应急期;全面部署救援;派遣救援队实施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及非灾区支援,设立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救援。

(2)Ⅱ级响应

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研判灾情,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决定是否请求中国地震局支援,通报驻渝部队;宣布应急期;部署救援;决定派遣救援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建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救援。

(3)Ⅲ级响应

①在市政府应急委支持下,由区县应急管理机构领导处置。

区县政府研判灾情,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决定是否求援;启动区县指挥部部署处置。

②市地震局负责协调处置

市地震局向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中国地震局报告灾情,提出趋势预测,派出现场工作队,报告进展。

人员压埋难以营救时,建议派遣救援队,经批准后赴灾区。

必要时应区县请求,市地震局与市级部门提供紧急支援。

(4)Ⅳ级响应

①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区县应急管理机构领导处置。

区县政府研判灾情,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区县指挥部部署处置。

②市地震局负责协调处置

市地震局向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中国地震局报告灾情,提出预测,派出工作队;应急结束后报告处置情况。

市地震局协调现场市政府工作组行动。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市地震局震情速报

对市行政区域及邻近50公里范围内M≥4.0级地震,25分钟内向国家台网中心速报参数,并向市政府应急委和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初报;接正式速报后正式上报。3.0≤M<4.0级地震处理完毕上报;有感地震10分钟内电话报告中国地震局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委及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参数传真国家台网中心;大震后M≥3.0余震20分钟内上报。

4.2.2市地震局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包括破坏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震区地震部门启动灾情速报网,收集上报灾情;派人赴震中了解灾害信息,汇总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1小时内(夜间2小时)将初步情况报中国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委及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持续联系震区,按1、2、6小时间隔报告动态,突出灾情随时报;现场队伍调查灾情报市地震局汇总上报。执行“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3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速报

震区区县迅速调查灾情,报市政府应急委和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抄送市地震局。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报市政府应急委和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抄送市抗震救灾办公室、市地震局和民政局。

市地震局汇总灾情上报,通报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引导舆论。

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迅速核实上报市侨办、台办及外办,抄送市抗震救灾办公室、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外事部门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2.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办公室、市地震局依规公布震情灾情。震后1小时内公告时间、地点、震级;24小时内公告灾情及趋势判断;适时后续公告。

4.3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技术系统,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等实时获取现场情况。通信、信息产业部门维护抢修灾区通信。

现场通信:现场工作队带通信设备保持与指挥部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恢复通信线路,保障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紧急救援分工

市政府部门、驻渝部队、武警重庆市总队实施紧急救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市救援队及国家搜救队行动。

驻渝部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抢救压埋人员。

市公安局调动公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抢救压埋人员。

市政、建设、交通等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监测传染病,防止暴发流行,检查饮用水源、食品。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药品、医疗器械调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药品器械生产、流通、使用。

其他部门配合医疗抢救、防疫及心理援助。

(3)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防止火灾,处置次生灾害。

水利、科委、建委、信息产业、成铁重庆办事处对次生灾害设施紧急处置并监控。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监测。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监测地质灾害。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协调次生灾害处置。

(4)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派工作组布设现场台站,增强监测,协调邻区监测,研判趋势与短临预报。

(5)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重庆市总队加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点、仓库、监狱等警戒。

(6)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企业恢复通信,保障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部门恢复本部门通信。

(7)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成铁重庆办事处抢修公路、铁道,协调运力,优先运输人员物资及疏散灾民。

(8)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市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供应。

市商委调运生活必需品。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资保障基本生活。

(9)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紧急转移安置。

(10)电力保障

市电力公司恢复电力设施及调度系统,保障供电。

(11)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市政委、经委抢修排水管、燃气、公交、市政设施,恢复功能。

(12)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重庆市总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障救灾。

(13)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及拨款。

市民政局负责救济款调拨。

<极(14)呼吁与接受外援

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市政府应急办(救灾办)会同民政局、地震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及救灾。

市外办、民政局、商委、红十字会依规呼吁国内国际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紧急救助款物。

市红十字会呼吁对口组织援助,接受救助。

市慈善总会接受社会捐赠,及时发放。

(15)涉外事务

除禁区、涉密及国务院特殊区域外,允许外国专家及救灾人员考察救灾,归口管理部门接待管理。

灾区外国使领馆、机构人员由归口部门协调安置;临时来华外宾、港澳台旅游者由邀请单位或旅游部门安置。

4.4.2地震灾害现场指挥与协调

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部门参与机制。

指挥协调包括:沟通上报灾害信息;分配救援任务与责任区;接待境外救援队;协调查明次生灾害;组织防御与疏散;消除次生灾害;协调修复生命线设施;评估救灾需求与物资分配;组织安全鉴定与损失评估。

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报到后报告力量,了解灾情,接受任务,请求支援,报告进展,协调群众转移。

4.5紧急处置

地震废墟搜救程序:现场快速展开设警戒、基地;人工、犬、仪器搜索定位;起重、支撑、破拆、高空营救;医疗救护转送。

救援队伍衔接配合,划分责任区关注结合部;共享资源;联络互援,危险警报共防。

4.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评估震损建筑风险,探测危险品泄漏,评估危害处置;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污染、滑坡及塌塌危险,警报救援人员防范。

4.7群众安全防护

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疏散方案,规定范围、路线、场所及防护措施。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后各级政府组织力量抢救,开展自救互救;市政府应急委动员非灾区支援;邻近区县动员社会力量援助;其他区县开展捐赠。

4.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开展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宏观异常、工程震害、社会影响及地质灾害。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区县评估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救灾投入。

4.10新闻发布

市地震局拟订方案报批后向媒体发布灾情。必要时启动《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4.11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应急处置完成,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震情趋势判断无大震可能;灾区进入恢复重建。由宣布应急期机关宣布结束,并通过媒体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抢险救灾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及时归还,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法补(赔)偿。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捐赠款物,救助灾民。

5.3保险

市保监局监管保险理赔给付,保险企业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调查灾害,总结应急响应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委及市灾害应急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完善通信网络,更新成员单位通讯录;通信部门准备启用应急通信系统。

6.2.1市地震救援队储备必要装备。市地震局建救援资源数据库,存贮重点监视防御区云梯、挖掘机、起重机、顶升设备等性能、数量、位置数据并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6.2.3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委负责应急交通保障,确保畅通。

6.2.4医疗卫生保障

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实施。

6.2.5治安保障

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保障预案》实施。

6.2.6物资保障

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生活物资保障预案》和《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保障预案》实施。

6.2.7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障处置实施。

6.2.8社会动员保障

市、区县政府建立社会动员机制,依法组织实施。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城建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等设避难场所,配避险设施应急物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组建应急专家队伍,包括专家组、指挥部技术系统、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及后备专家,服务指挥决策、监测判断、救援、损失评估、烈度考察、房屋鉴定。

各级指挥部技术系统为应急指挥平台,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灾情快速响应、指挥决策、损失评估与动态跟踪、趋势反馈,保障科学调度与指挥。

6.4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级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地震应急管理,确保措施落实。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新闻等部门协作普及防震知识,提升公众减灾意识与心理承受力;逐步公开地震危险区信息,动员公众参与;公布预案宣传法规,增强应急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各级政府定期培训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及志愿者。

7.3演习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按预案协调整合力量,开展形式规模多样的应急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引发工程结构、设施及自然环境破坏导致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污染及水灾、泥石流、滑坡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重置费用损失,不包括文物古迹及非实物财产。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报国家地震局备案。市级部门制定部门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区县制定本行政区域预案报批实施。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编制解释,每3年修订完善。

8.3国际沟通与协作

救援行动中与国际机构协作,主要包括:联合国人道事务协调厅(OCHA);联合国灾害评估与协调队(UNDAC);国际搜索与救援咨询团(INSARAG);现场行动协调中心(OSOCC)及虚拟协调中心(Virtual OSOCC)发布灾害与救援信息。

8.4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奖惩预案实施行为。

参考资料 >

标签: 重庆应急指挥部公告 重庆市防汛应急预案 重庆市辐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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