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国家财政财务监督的权威机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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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国家财政财务监督的权威机构解析

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及相关经济效益进行独立审查与监督。它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备显著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全球最早的审计机关可追溯至法国1807年建立的审计院。各国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多样,有的归属于立法机关,有的隶属于行政机关,还有的纳入司法机关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审计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运作原则。审计署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全面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受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并向国务院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所有审计机关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

中国审计机关的核心任务包括:(1)对财政计划与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实施审计监督;(2)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及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使用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审计监督;(4)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重大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专案审计;(5)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及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6)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参与拟订重要财政经济法规。

简介

审计机关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设立、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它涵盖各级国家审计机构,均为本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作为审计制度的核心,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实施财政经济管理与监督的常设机构。设立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是现代管理及监督财政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健全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法制的关键举措。

根据中国宪法及《审计条例》,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署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地区或部门设立派出机构,以加强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下级审计机关需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审计资料,包括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政府重要决定与指示、审计工作计划与总结、重大审计事项结论及交办事项报告等。在审计业务中,若本级政府规定与上级审计机关指示不一致,应优先执行上级规定。

审计署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其审计范围内事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相应行政首长及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组织本行政区审计工作,处理本级审计事项。

设立和体制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为审计署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对应行政首长及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受上级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特派员依据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保障。

任务

审计机关主要任务是对以下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含外汇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包括: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2.国家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4.信托投资公司;5.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有国家资产的金融组织。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接受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其他单位,包括相关机关、团体和部队等。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国家资产”指国家直接管理或授权部门、单位管理的全民所有资金、财产及收益。“其他企业”指有国家资产的非法人所有制企业。对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及合作企业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

职责

1.对相关规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对各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向总理提交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在对应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家银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3)对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国有企业投资、负债、损益进行监督;对国计民生重大企业、接受财政补贴多或亏损大企业及政府指定企业定期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4)对国有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社会公共基金、资金及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或社会团体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基金、资金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7)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结果。

2.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署指导全国内部审计,地方审计机关指导本地区内部审计,同时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权限

为保障审计机关顺利履行职责,《审计法》赋予其以下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2.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时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

4.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有权制止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相关款项,已拨付的暂停使用,且不得影响合法业务和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时,应建议主管部门纠正;不纠正的,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6.审计机关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规定。

设立必要性

(一)设立审计机关是建立健全我国财政经济监督机制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下的审计监督寓于财政、财务和监察工作中,财政部及地方财政机关负责财政监督,但监督分散、不系统且受限于部门隶属关系,难以独立行使职权。随着经济发展,财力增加,需建立超脱、权威的审计机构加强独立监督。

(二)设立审计机关是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初期,经济领域存在违反财经纪律、不正之风等问题,如1980年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资金37.9亿元,1981年财务检查发现违纪资金4.1亿元等。表明原有监督手段不足,需审计机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法制完善。

(三)设立审计机关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80年代初,我国拥有大量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不一,经济效益差、浪费严重,如1982年企业亏损面达30%。审计机关可通过监督提出建议,促进改善管理、增收节支,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参考资料 >

标签: 财务监督报告怎么写 财务监督情况汇报 财务监督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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