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历史传承与现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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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历史传承与现代创新

印刷业

印刷业作为全球工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千年文化传播与技术革新的使命。自中国古代发明印刷术以来,这一行业逐步渗透至社会生产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扩展其应用领域与产业规模,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高科技化的综合性工业体系。

发展过程

在2012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绿色印刷技术交流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司长王岩镔强调,我国印刷业总产值已占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的60.7%,并贡献了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的约20%。如今,印刷业正以主力军的姿态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与进步。

我国印刷业不仅源远流长,更覆盖多个细分领域,包括出版、包装、纸品、塑料与电子等行业,其产品与服务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层面。随着科技与社会需求的不断升级,印刷业正朝着知识化、信息化与国际化的方向迈进,逐步构建起具备全球竞争力的产业机制。目前,中国已形成三大印刷产业集聚区:以广东省为核心的珠三角地区、以上海市和江浙为轴心的长三角区域,以及环渤海地区的京津印刷产业带。这些集群极大地推动了行业资源整合与技术升级。

截至2011年,全国印刷业从业人数突破370万人,行业总产值较2010年7700亿元实现10%的增长。我国印刷规模已接近全球第二位,占世界印刷总产值的15%,成为国际印刷加工的重要基地。在环保与数字化双重驱动下,绿色印刷与数字印刷正成为新焦点。预测显示,至2020年,全球半数印刷品将依托数字印刷技术完成,可变数据印刷将成为核心增长动力。

历史进程

中国印刷业现已形成三大核心产业带:以广东省为首的珠三角印刷产业带、以上海和苏浙为枢纽的长三角印刷产业带,以及以京津为龙头的环渤海印刷产业带。

历史数据

2006年1-12月,全国印刷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57,147,756千元,同比增长16.97%;产品销售收入达150,191,676千元,同比增长16.98%;利润总额10,589,024千元,同比增长19.09%。截至同年12月,规模以上企业共4641家。

2007年1-12月,行业累计工业总产值122,046,474千元,同比增长22.45%;产品销售收入8,265,655千元,同比增长29.25%;利润总额6,724,711千元,同比增长25.83%。至2008年10月,规模以上企业为4451家,实现工业总产值188,663,957千元,同比增长18.64%。

历史状况

尽管中国已成为印刷大国,但人均印刷消费仍仅为发达国家的1/10。行业面临结构不合理、研发能力薄弱、技术装备滞后以及人才素质有待提升等多重挑战,距离印刷强国仍有差距。

2008年对印刷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奥运经济带来新商机,数码印刷因技术突破迎来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工价走低、原材料价格上涨、纸价波动与成本压力持续加剧,“限塑令”实施以及全球经济低迷共同导致行业面临洗牌。企业需积极转变思维、强化内功、拓展市场,以应对震荡与变革。唯有快速适应规则、降低成本,才能塑造核心竞争力。

依照“十一五”规划,至规划期末,中国印刷业总产值预计达4400亿元,约占全国GDP的2.5%,产业加工能力将跻身世界前列。

印刷分类传统印刷

通过印版或其他介质将原稿图文转印至承印物的传统工艺技术。

数码快印

借助发光二极管实现感光鼓电子成像,直接从计算机输出数字化图文进行快速印刷。数码印刷摒弃传统制版,实现电子文件到成品的无缝生产。

研究报告

中国印刷业市场综合分析报告

报告从宏观视角切入,深入剖析印刷业的背景与外部环境、发展现状与前景、进出口态势、细分市场运营、竞争格局与趋势、产业集群建设、细分产品需求、企业营销策略、典型企业案例以及行业投资与预测。

行业概况印刷趋势

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线上渠道已成为印刷业拓展市场的重要途径。面对国内数十万家印刷厂的激烈竞争、成本持续上涨与客户对效率及价格要求的不断提升,企业亟需借助网络平台开辟新增长点。网络印刷已成行业竞争新高地。

当前国内印刷类网站多以信息发布与订购为主,尚未实现订单自动转化。因此越来越多印刷企业开始自建电商平台,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开设旗舰店,以抢占线上市场。

网络印刷提升了客户沟通与服务效率,支持自助报价、文件传输与订单提交;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可整合价格、优化流程、推出个性化产品、提升服务质量,从而巩固老客户并拓展新资源。

为降低企业建站成本与周期,印刷电商SAAS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整合印刷流程、报价与产品运营,提供按年付费、即开即用的服务,大幅缩减企业电商化转型的时间与资金投入。

完整的电商运营需涵盖前端购物环境、用户管理与后端订单处理及生产协同。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助力企业实现全流程数字化操作。

随着网络印刷不断普及,电商策略的定位与优化将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

印刷奖项

美国印制大奖:创立于1950年

由美国印刷工业协会主办的该奖项是业界最具权威的质量评比赛事,最高荣誉Benny Award被誉为印刷界的“奥斯卡”。评选公正、公开,吸引包括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省在内的全球企业参与。

InterTech技术奖:1978年设立

该奖由PIAGATF颁发,表彰印刷技术领域的重大创新。评审匿名进行,注重技术的实用性、前瞻性与商业潜力,历届获奖技术多已成功市场化。

Sappi Trading印制大奖:始于1978年

由国际纸业集团Sappi发起,赛事覆盖非洲、欧洲、北美与贸易区(含中美、南美、亚洲与大洋洲),表彰印刷品质与技术革新。各区金奖得主参与国际总决赛,评审团由全球印刷协会专家组成。

毕升印刷技术奖:1986年创立

<p作为中国印刷行业最高荣誉,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在印刷技术、管理、研发与教育等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

森泽信夫印刷奖:1987年设立

由中国印刷协会主办,旨在鼓励50岁以下印刷青年才俊,由日本著名发明家森泽信夫捐助设立,促进中日印刷技术交流与合作。

香港印制大奖:1989年创办

由香港出版学会、印艺学会联合发起,后获香港贸易发展局、康乐文化事务署及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支持。奖项涵盖13类别,评审来自本地印刷、出版与设计专业机构。

亚洲印刷大奖:2003年创立

该奖是亚洲首个官方印刷评奖,代表行业最高水平。由Callahan Publishing Pte发起,并获新加坡印刷媒体协会与海德堡公司支持,旨在推动技术创新与区域交流。

中华印制大奖:2007年创办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香港印刷业商会、台湾区印刷及机器材料工业同业公会、澳门印刷业商会联合主办。通过公正评选推介优秀印刷企业,助力开拓海内外市场,弘扬中华印刷文化。

太阳杯标签印制大奖:2008年创立

由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及上海新闵太阳机械有限公司共同主办,首开国内标签印制大赛先河,树立了“中国标签第一奖”的品牌标杆。

相关法规法规名称

印刷业管理条例

法规信息

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0802  实施日期:20010802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含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印刷经营活动指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须遵守法律法规,注重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反动、淫秽、迷信等国家禁止内容的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印刷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须建立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制定。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或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团体在出版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与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极p>(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场所、资金与设备;

(四)有相应的组织与人员;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须符合国家总量、结构与布局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与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向县级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向公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与否。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须说明理由。

许可证注明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种类,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变更经营活动,或因兼并、合并、分立设立新经营者,须依第九条规定办理手续。

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向原登记的公安、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及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印刷涉及国家秘密印件的,还须向保密部门登记。

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不得从事经营性印刷活动;从事经营活动的须依本章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印刷企业及时印刷国内外优秀文化出版物,重视传统文化精品与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 委托印刷单位与印刷企业应依法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外地出版单位委托的,印刷委托书还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增版、增刊的,还须验证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须验证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宗教内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与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准印证,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须持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条 委托印刷单位须在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版号,出版日期或刊期,印刷企业真实名称与地址等事项。

印刷企业应自完成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样品备查。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出版物纸型、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误导性广告宣传品与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的,还应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须保存验证、核查材料2年备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委托的,还应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将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流通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须出具主管部门证明,并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企业印刷。指定企业须验证主管部门证明与公安部门准印证明,保存副本2年备查,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

印刷单位内部有价票证、无价票证或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须验证委托证明。

印刷企业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需保留的须经委托单位同意,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与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准印证,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密级文件、资料、图表,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流通票证,不得印刷单位内部票证、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三十三条 印刷企业及个人不得盗印他人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印刷厂(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前款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与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或擅自兼并其他经营者;

(二)因合并、分立设立新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印刷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印刷品的,或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与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报告;

(三)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未按规定留存材料。

单位内部印刷厂(所)未向出版行政部门、保密部门登记或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证明或准印证,或未报备案;

(二)假冒或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

(四)非法加印或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

(六)擅自将出版物纸型、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转让;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未将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或接受广告经营者委托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未全部运输出境。

违反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与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与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

(二)擅自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转让;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极五)非法加印或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未全部运输出境;

(七)个人超范围经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与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流通票证,印刷企业未验证主管部门证明和公安部门准印证明,或再委托他人印刷;

(二)非公安部门指定企业擅自印刷上述印刷品;

(三)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委托印刷单位未取得主管部门证明,或未办理准印手续,或未在指定企业印刷的,由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样本、样张,或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第四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印刷业经营者,须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印刷企业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不负责人自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罚款处罚须依法律法规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企业,须自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发放许可证除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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