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98年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全文及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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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8年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全文及历史沿革

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该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次修订旨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本法变迁史】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0915]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1998010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19980107]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010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订)[2011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号)

现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出如下修订:

一、

第二条调整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

第三条修订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协同配合的原则。”

三、

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电力设施,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制止。”

四、

第八条第一项修订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在此条第二项中补充“储灰场”。

五、

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新增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六、

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调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订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

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八、

第十四条补充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九、

第十五条第四项修订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删除此条第五项。

十、

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十一、

删除第二十条。

十二、

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修订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相关单位达成协议。”

十三、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十四、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十五、

第二十七条拆分为三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

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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