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面解析与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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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面解析与影响评估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建议。

2017年8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专家和律师团队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初步研讨,识别出多项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核心问题。8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各地消协再次就征求意见稿及消费者重点关切问题向公众广泛征集意见。

制定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快递服务也实现了高速增长。据中国国家邮政局统计,2016年全国快递业务量突破300亿件,持续位居全球首位。业务量激增的同时,行业乱象频发——包括暴力分拣、包裹私拆、配送延迟、快件损毁或丢失、虚假签收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快递业发展的痛点,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

发展历程

2017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该稿在个人信息保护、实名寄递规范、禁止冒领或私拆他人快件以及快件延误丢失赔偿等方面制定了明确规则。这是自2015年11月首次征求意见后,三年内第二次就快递条例进行意见征集。

2017年8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召集专家和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研讨,梳理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议题。8月12日,为全面收集消费者声音并保障其利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问题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快递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寄递安全,维护用户权益,并加强行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快递经营、接受快递服务及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优化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与服务方式,引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制度与安全措施,为用户提供高效、准确、安全的快递服务。政府行为需符合公平竞争原则,避免出台可能导致地区封锁或垄断的政策。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活动。除依法检查外,禁止非法查验他人快件。严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业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监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协同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与事件处理。

第七条  快递行业组织应维护企业权益,推进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国家构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立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与评价制度,实施联合惩戒,提升行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寄件人使用环保包装材料,支持企业回收包装,实现减量化与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需将快递业纳入经济社会规划,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基础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推广自动化分拣、机械化装卸、智能末端设施、电子运单及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部门应协同建立运输保障机制,保障快递车辆通行与停靠权益。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时速与载重,加强编号与标识管理。企业需培训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安全驾驶。企业承担从业人员执行任务造成的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与住宅小区应为快递服务提供便利,如设置专用场所或签订协议。鼓励企业共享智能末端设施。快递人员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  国家推动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协同发展,促进与电子商务融合,加强信息与资源共享。支持在交通枢纽建设快件通道与接驳场所。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快递业务,建设进出境处理中心。海关、检验检疫与邮政管理部门需协作简化通关流程。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须依法取得许可。邮政管理部门按条件核定业务与地域范围,并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末端网点无需营业执照,但需在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多家企业可使用统一商标、商号或运单经营,但需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行统一管理与服务。用户可向商标所属企业或实际服务企业索赔。

第十九条  企业应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安全驾驶等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应提醒寄件阅读运单条款,告知保价与保险服务。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需声明,企业可要求保价。

第二十一条  寄件人需如实提供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及物品详情。企业需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信息,但运单不得记录多余信息。身份信息不实则拒绝收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规范操作防止快件损毁。食品、药品等运输需遵守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快件应投递至约定地址或指定代收人,并告知当面验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验收。

第二十四条  无法投递的快件应退回寄件人;进出境快件需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快件:信件超6个月销毁;其他快件按规处理;进境快件由海关处理,检疫物品通知检验检疫部门。

第二十五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短少:保价快件按约定赔偿;未保价快件依民法赔偿。鼓励企业投保快件损失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实行信息化管理,提供查询与咨询服务。用户投诉需在7日内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停止经营需提前10日公告,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许可证,妥善处理未投递快件。暂停服务需报告原因与期限并公告。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寄件人需遵守禁寄物品规定。禁寄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收寄需验视内件并标识。拒绝验视则不得收寄。长期批量服务需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条  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检查并标识。委托不免除委托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现禁寄物品应拒绝收寄或停止处理。对违法物品需报告并配合处理;其他禁寄物品按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运单及数据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定期销毁运单。不得出售或泄露用户信息。泄露需立即补救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突发事件需妥善处理并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取得许可、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是否妥善。

第三十五条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公布事项与程序,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日常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监督检查措施,查阅电子数据。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法时企业需协助。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场地与设备。

第三十七条  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需反馈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许可经营按邮法治罚。末端网点未备案、停止经营未公告或未妥善处理快件,罚款1万以下;情节严重者1-5万罚款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多家企业使用统一标识但未统一管理或服务,罚款1-5万;情节严重者5-10万罚款并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冒领、私拆、毁弃、倒卖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有此行为或非法扣留快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万;情节严重者10-20万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执行验视制度、违反禁寄规定或未查验寄件人身份,依邮政法或反恐怖主义法处罚。寄件人夹带禁寄物品尚不犯罪者依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损害需赔偿。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建立运单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运单、泄露用户信息或未报告泄露,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情节严重者5-10万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追究法律责任并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参考资料)

优点和影响

征求意见稿结构合理,体现了国家支持快递业创新的导向,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绿色快递与科技快递理念,具有较强前瞻性。但部分条款仍需完善,未来需推进地方立法调整与配套细则制定。

该条例有效回应了快递业法律规制的迫切需求,彰显其现实意义。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国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心。第三,重点关注了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

后续发展

2018年2月7日,《快递暂行条例》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于3月2日正式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

国务院法制办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搜狐网.2024-03-08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网.2024-03-08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新浪网.2024-03-08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三大焦点解析.新浪新闻.2024-03-08

2017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闽南网.2024-03-08

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697号).岳阳市人民政府.2024-03-08

标签: 暂行条例 暂行办法 暂行条例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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