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的全面解析:定义、主体与转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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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的全面解析:定义、主体与转让机制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由政府特许授予的、允许经营者在特定期限内从事出租车行业运营活动的法定权利。行使这一权利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配备符合标准的客运车辆、具备相应资金实力、固定经营场所、专业管理人员和合格驾驶员;同时,必须建立与经营模式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并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质。

为简化计算与统计流程,通常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定义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单一经营权。从概念层面看,出租车经营权首先依赖于政府特许授权;它设有明确期限(包括长期),旨在便于政府进行资源动态调配与行业监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推动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经营权的主体为经营者,在中国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及个人实体。

主体 根据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营者分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表明经营权主体既可为企业也可为个人,既可以是实际运营的驾驶员,也可以是其他权利人。出租车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领域,无需高技术投入或巨额资金运作,个体经营本应是最直接高效的模式。国际实践中,出租车行业也普遍以个体经营为主。这种模式避免公司介入,消除了“车份钱”负担,不仅能防止公司对司机的剥削,还能降低运营成本,最终惠及市民出行。然而现实是,北京、深圳市广州市武汉市合肥市青岛市成都市西安市兰州市等全国超过85%的城市将经营权优先出让给出租车公司,而非直接授予司机。尽管部分城市名义上允许个体申请,但通过设置高门槛间接排斥个人参与者。为公司驾驶车辆的司机虽从事相同工作,却需缴纳远高于车辆价值的“融资款”,仅能获得劳务性收入,而经营性收益被公司无偿占有。在司机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下,政府部门已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出台措施要求经营者将政策优惠传导至驾驶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为驾驶员缴纳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社会保险,且禁止将社保费用转嫁司机。但这一政策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仍有待观察。

转让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其再次转移的行为,主要方式包括让与和租赁。多数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对转让环节制定了相应规范,例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长期有效,个人主体可继承或转让,法人主体可转让。”由于经营权获取具有有偿性,转让同样遵循市场有偿原则,价格应由市场机制决定,政府无需过度干预。除非涉及法定纳税,否则不应额外收取增值部分规费。当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要求“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低于40%”,名义上为抑制倒卖行为,实则源于利益驱动。这一规定间接导致执照非法转让、企业并购混乱及承包合同纠纷频发,引发诸多矛盾。在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自由进入机制下,放松管制的转让方式可降低行业从业风险,但需避免当前普遍的营运证炒卖现象,因为任何有意进入市场的参与者应通过政府出让渠道而非依赖转让。为加强管理,可要求转让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但应实行备案制而非严格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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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出租车经营权归谁所有 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 出租车个体经营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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