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为强化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自2007年9月1日正式生效。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对以下环境监测行为的管理:
(一)(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评估与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的其他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属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能。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须依循数据精准、代表性高、方法规范、传输高效的原则,构建现代化环境监测体系,为环境质量评估、污染动态追踪及突发事件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并执行环境监测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设立直属监测机构,按标准组织推进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质量审核与检查机制;
(四)组织编写和发布环境监测报告与信息;
(五)构建并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完善运行制度;
(六)推动监测科研、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主要承担以下技术支持工作:
(一)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监测及应急监测;
(二)运维监测网络,管理数据,开展环境调查与评价,编制监测报告;
(三)组织监测人员技术培训;
(四)开展科研与规范研究,参与国际合作;
(五)承接其他委托环境监测技术支持任务。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订国家统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保部门可对未涵盖项目制定地方规范,并报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区域环境事故及质量状况信息。
有关部门监测结果存在分歧时,由同级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未经合法发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涉密环境监测数据与成果须按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第八条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代表性建设并委托运行国家、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要素点位(断面)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设改与运行须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主要\水系\及区域点位(断面)属国家监测网。\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分国家、省、市、县四级。\
\上级机构须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能力,逐步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人员须经培训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审核和检查本区域监测质量。\
\监测机构应按技术规范操作,建立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建立监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收集与分析,并按期向上级报送。\
\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须使用统一标识。\
\监测人员、站点、车辆及报告均应附标识,样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禁止损毁或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将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及人员、\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行为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二)\拒报或延迟报送数据;\
(三)\伪造、篡改数据;\
(四)\擅自公开监测信息。\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阻挠监测或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移送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自测。\
\符合能力要求且经监测机构审核的,其数据可作为排污种类与数量核定依据。\
\无\环境监测\能力者应委托环保部门所属或经省级认定的机构监测,费用自理。\
\经省级认定的监测机构指非环保系统内、通过能力认证的机构,可自愿申请认定。\
\认定机构须接受属地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辐射环境监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解读\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39号令,下称《办法》),9月1日实施。\
\一、深刻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出台完善了环保法规体系,填补监测立法空白,为监测工作提供明确依据。\
\1.是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
\实现“并重、同步、综合”需\环境监测\主动转型,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强化预防与技术作用。\
\2.是支撑节能减排的关键条件。\
\监测体系是减排三大支撑之一。准确数据是减排指标与考核的基础。国家环保总局强调需构建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的预警体系。\
\\环境监测\体系核心是解决体制与机制问题。《办法》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框架。\
\3.是完善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监测立法长期滞后,法规分散交叉。《办法》出台提升监测管理权威与规范。\
\4.是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现实需要。\
\虽法规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但监测管理尚未统一。《办法》定位与信息发布规定有助于理顺关系。\
\5.是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基础。\
\自2002年研究立法,本着务实原则先出台部门规章,《办法》为条例制定奠定基础。\
\二、认真领会《办法》的内涵\
\需把握6个要点:\
\1.明确\环境监测\法律地位。\
\一是拓展监测内涵,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应急监测等政府行为;二是规定监测数据作为管理依据;三是强调监测活动与设施受法律保护。\
\2.构建统一监管格局。\
\一是统一技术标准与规范;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建立数据库与共享机制;三是统一标识系统。\
\3.实施管理与技术分离。\
\界定环保部门管理职责与监测机构\技术支持\角色,推动政事分开。国家可设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4.加强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
\监测网由点位(断面)组成,按事权划分投入管理。国家网宏观反映质量趋势,地方网体现地域特征。\
\5.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数据从采集到分析全程可控可溯。\
\6.明确企业监测责任。\
\排污单位须开展自测,数据经审核可作依据。无能力者须委托认定机构监测。整合社会力量构建“大监测”体系。\
\三、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环保与监测机构须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规定。\
\1.加强学习,理清认识。\
\2.研订配套细则,逐项落实。\
\3.聚焦减排,争取支持,加强能力建设。\
\4.多形式宣传企业,严格监管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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